[宪法监督的论文] 先予执行,就是指案件在终局裁判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切需要,由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由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责令其排除妨碍等措施的一种制度。 实践中,由于涉及先予执行的案件较少,在操作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存在一些先予执行案件审查不严、先予执行的内部分工不明确、法院主动采取先予执行很少等弊端存在,如何抓好先予执行,尽量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笔者认为应该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审查先予执行是否符合启动先予执行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三)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该条明确规定了能够适用先予执行的范围仅仅限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或者其它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对于能够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而不是“应当”裁定先予执行,此处不难看出,对先予执行,要求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当中应当慎之又慎的立法用意。对于超出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果断地裁定驳回申请。 二、严格审查先予执行申请是否符合启动先予执行的条件,对不符合启动先予执行的条件的案件,劝申请人撤回申请,拒不撤回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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