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内容提要】对刑事没收的对象范围的准确界定,有助于解决实务部门适用没收的混淆与困惑,防止犯罪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公权机关的任意剥夺。没收的对象范围,还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相关审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退赔被害人财产的急迫需要,导致了实务中审前财产保全措施突破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扩大到被追诉人的普通财产,产生了“一揽子扣押冻结”现象。基于对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考虑,刑事司法制度应增订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则,以明确刑事没收及其保全的对象范围。 【关键词】没收 扣押 关联性标准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启动该特别没收程序,依照刑法规定“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从而进一步将“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象范围的理论研究提到了不容忽视的地位。 一、违法所得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务的通常做法,违法所得包括以下几类对象: 1.违法所得包括财产及其孳息。刑事没收的对象不仅包括违法所得的财产,还包括其产生的孳息。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除了两高司法解释对特别没收程序中违法所得的界定之外,……
<<<<<全文未完,本文约12547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