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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宪法监督的论文]    摘要: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存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一定的特殊时期,其存在与发展有一定的必然性。司法裁判的威信与公信力需要借助裁判的可接受性来树立,这种制度虽然与现代法治理念有所冲突,但是在现阶段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是中国司法改革与发展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裁判可接受性;民意;司法权威;司法民主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大众交流方式越来越便利,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密切,公众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参与社会热点案件讨论、关注案件的裁判进程也已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
    当一个个案件通过媒介被公众所关注,一旦公众意见能够取代法律标准的看法成为普遍的观点,那么法律上的考虑就变得不再重要,案件由此也越来越向“事件”转化。“事件”这个社会学术语,实际上表明了它的解决主要取决于社会的动员力[1].因此,裁判可接受性的概念就是针对这种事件化的案件提出来的。然而,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在个案当中,不再是寻求法律的、更为可靠的依据,而是通过舆论引发社会对案件的关注和同情,从而影响司法裁判。而公众意见之所以能够取代法律标准成为判案的依据,主要是由于公众对于法律及司法的不信任所造成的,而产生信任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在于中国立法制度的滞后性与缺陷。其次,在审判过程中由于法官素养的良莠不齐从而在适用法律,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导致裁判结果的千差万别。第三,司法过程“权大于法”等现象对于司法公信力过度的透支。最后,对于中国的司法独立,并不存在如同英美法系三权分立形式下的独立。我们寻求的是在中国特殊国情的背景下,法官个人、法院系统的独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独立也显得那么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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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fd4rtf     最后编辑:admin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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