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论文摘要】案件执行工作是我国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司法权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纠纷频发多发,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之而来的执行案件也日益增多。而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强制拍买制度作为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现当事人债权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积极、高效的强制拍卖工作能有力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动性,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权益。2004年11月和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引用16条和36条条文对人民法院实施执行拍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作出了及时,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规范法院的强制拍卖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两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难以操作的问题。总体上看,人们对强制拍卖制度的研究还很不足,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拟从强制拍卖的涵义和性质入手,结合我国强制拍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强制拍卖有关问题的探讨,谈下笔者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中强制拍卖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民事执行 强制拍卖 制度 完善 一、法院强制拍卖的涵义和性质、与其他拍卖方式的区别 (一)法院强制拍卖的涵义 拍卖一词源于拉丁语augere,最初的意思是“增加”,是当时一种古老又特殊的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公元前500年,古希腊史学家希罗多德在他所著的……
<<<<<全文未完,本文约7759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