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然而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执行缺乏必要监督等原因,取保候审制度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罚处罚的通道,也会给被害人造成新的人身威胁,同时为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障碍、为司法腐败埋下伏笔。加强诉讼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取保候审也应纳入检察监督视野。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立法和执法水平的局限性,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1.错用、滥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错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原因多为审查不严,未能全部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对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适用了该措施,如对系累犯且犯罪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滥用强制措施表现为:侦查机关为了完成办案指标,促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对嫌疑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标准掌握得较宽,一定程度上给予其“优惠”,如对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嫌疑人也予以取保候审。 2.执行监管不力、违法制裁不够。由于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缺乏,公安机关对被取保人的监管多流于形式,不能主动执行其监管职责。特别是对于异地取保⑴,公安机关的监管更是形同虚设,决定机关委托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的寥寥无几,这就使公安机关对被取保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从掌握,所谓监管无从谈起,从而法律规定的“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予以逮捕”等措施基本成为摆设,甚至对一些逃跑的取保嫌疑人只能网上追逃,其违法成本极低。相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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