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制度建构 内容提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较为原则地增加了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如何在各诉讼阶段落实该规定还值得进一步探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为此,应当明确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构建相应的程序机制和救济机制,并完善其配套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全面履行这一职责仍有待深入探讨。本文拟对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具体建构。 一、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及原因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但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75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据此,现行刑事诉讼法实际上也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职责除了体现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外,也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1)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作用发挥有限。2011年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占受案总数的77.38%,[1]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的仅占被羁押嫌疑人总数的0.84%。(2)缺少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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