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内容提要】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内容。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汇总解决,而且包含案件部分实体问题的整理明晰,对于促进庭审程序的优质高效、实现诉讼公正意义重大。庭前会议可依控辩双方的诉权启动,也可由法庭依职权启动;其运行包含会议模式及听证模式,庭前会议应尽量对程序性问题予以解决、作出决定,并对庭审程序发挥制约效力。 【关键词】庭前会议 庭前准备 效率 诉权保障 2012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款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正式确立。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为“最高检《规则》”,又对庭前会议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自此,“庭前会议”在我国从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正式成为了一项实在可行的制度。但是关于庭前会议的程序定位及价值、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以及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安排等问题尚较为模糊,亟待在理论上予以论证明晰。 一、庭前会议的定位及价值 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是指在法庭决定开庭之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官主持的由控辩双方共同参加的解决、梳理案件程序性问题及部分实体性问题,旨在为庭审扫清阻碍、保证庭审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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