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立法规定比较零散、不全面、适用性不强,缺乏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措施的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就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措施加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立法规定。 关键字: 生态环境建设 基本原则 基本法律制度 主要法律措施 1、 生态环境建设立法的必要性 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立法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我国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建设形势严峻 近二三十年,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耗竭、酸雨、水资源状况恶化、土地退化、全球森林危机、生物多样性减少、毒害物质污染与越境转移等八大问题,正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也非常严重,表现在:①植被破坏严重。全国人均森林面积0.11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7%;森林覆盖率仅为13.92%,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7%。②外源污染严重。全国因“三废”污染的农田面积达1000万公顷,每年因污染减产粮食100亿公斤以上,对土壤和水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另外,化肥、农药大量使用,有机肥投入不断减少,造成土地退化及农产品的安全性下降;再者,规模化、机械化的大型养殖场不断增加,大量的动物排泄物对生态系统造成污染。③水土流失严重。我国的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67万平方公里,每年流失土壤50亿吨,相当于损失氮磷钾肥4000万吨。④荒漠化现象严重。我国现有荒漠化土地153万平方公里,并且每年有2460平方公里沦为沙漠,这个面积相当于三个香……
<<<<<全文未完,本文约18757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