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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对策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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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长期以来,嗜食野生动物是部分人群“契而不舍”的不良嗜好,他们没有警醒 , 社会采取放任的默许态度,政府禁令形同空文。当然 ,这些有政治、经济保障的外食族群 ,是主要的消费群体。所以,尽管国家一再宣传教育,尽管国内媒体时有曝光 ,尽管有关部门也做了些查处 ,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因此,许多专家认为,打击需求者是最好的保护战略。非典在中国肆虐,我国的Sars病毒起源研究工作证实非典病毒是来自于部分野生动物,更有人分析,广东地区喜欢吃穿山甲是非典的起因。由此,禁而不止的嗜食野生动物的顽固陋习将有望从根本上改变,餐饮业的陋习受到有力冲击。野生动物保护历来是环境保护领域里重要的一个部分。保护野生动物一要注意对其的立法保护;二要注重全程监督,对于事后处理和监督环节更要予以重视。 关键词 法律全球化 生命权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 环境权 行政执法后续行为 一、保护野生动物立法的概况 自2000年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规章等就有十几个。而显著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进步可见于刑法。 从旧刑法到新刑法,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章,刑罚也相对提高了(从旧刑法的二年最高刑提高为十年);并且,新刑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其他野生动物区分开规定,把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旧刑法重新整理规定,纳入新刑法。另外,新刑法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加以刑罚的规定。我们一方面应界定……<<<<<全文未完,本文约7232个汉字,1329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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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q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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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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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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