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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之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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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88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严重滞后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对其进行重大修改已列入我国的立法议程。学界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主要是该法分则的修改)提出了诸多建议和意见,然而,重新确立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修改该法的关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存在着严重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原则、科学原则以及可行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以生态价值为基础,兼顾各种价值的统一”的观念,提出以“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构想来取代现行的对野生动物进行“重点保护”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 立法目的 修改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5年时间,这部法律在保护和开发利用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走向了法制化轨道,全国从上到下建立了相应的职能机构,积聚了大批专业技术管理人才。迄今为止,仅全国林业部门已建立了1500多个保护区,使我国80%以上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有家可归”,在其栖息地区域得到了有效保护;还形成了保护、科研和野生动物养殖为主体的产业框架;人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但是, 15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该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全文未完,本文约6958个汉字,754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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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q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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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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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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