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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新规定的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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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研究
有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几个
家庭暴力 用法来治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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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法学理论论言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加的一个规定,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在此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构成、意义、范围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读者。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救济,维护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稳定。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适用于离婚无过错方。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都会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四,必须有损害存在,并且损害是因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离婚损害赔偿属民事损害赔偿之一,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故意和过失的总称。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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