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的受贿罪客体,是指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研究刑法上受贿罪的客体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这个重要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国外和台湾地区受贿罪客体理论的研究,对我国受贿罪客体几种学说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评析职务行为廉洁性作为受贿罪客体的合理性。
「关键词」受贿罪 客体 职务行为廉洁性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1)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2)由此可见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意义,受贿罪客体是该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对受贿罪客体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受贿罪的本质,解释其社会危害性所在,保证定性正确,量刑适当。然而理论界对受贿罪客体的具体内涵却观点不一,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受贿罪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的混乱。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受贿罪客体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位。 一、国外及台湾地区受贿罪客体的理论研究 我国刑法理论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关于受贿罪的立法及学说都深受日、德等西方国家的立法及学说的影响,所以,在探求我国受贿罪客体的之前,先对西方的学说加以分析。但由于法律发展的渊源、背景等方面的不同,我国的“客体”这一词语及其理论并未通说, 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在它们的理论中,与之最为类似的就是“保护法益”。 对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即受贿罪侵犯的是何种法益。在立法形式上一直存在着两种立场:起源于罗马法的立场是,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根据这一立场,不论公务员所实施的这一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一旦他要求、……
<<<<<全文未完,本文约8645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