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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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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历史论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反映当时政治文化面貌的丰富内容。作为法律文书,其中有关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方式,也许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可以看到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文字: 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 六○ 整理小组释文:“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又有注释:“赇,《说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注:‘枉法者,违法也。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受赇即受贿。”“行赇,行贿。” 据《汉书·刑法志》,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就当时刑制发表意见,奏言中说:“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其建议得到汉文帝认可。其中所谓“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值得注意。颜师古注:“止,足也。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吏受赇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也。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杀人害重,受赇盗物,赃汙之身,故此三罪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是官吏“受赇”的严重危害受到重视。 《汉书·刑法志》篇末又有这样的评论:“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于是形成“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的局面。论者又写道:“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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