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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标历史教学论文] 二、洋务企业外的官商矛盾 在洋务运动期间,官商矛盾不仅存在于洋务企业内部,而且还存在于洋务企业与其他民间私人资本企业之间。这种矛盾的实质或者说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清政府压制民间私人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试图由洋务派官僚经营的洋务企业垄断近代工业生产,以达到维护清政府的统治的目的;而民间私人资本则受剩余价值规律的驱使,意欲投资于近代工业,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矛盾和冲突。 以航运业为例。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严重地打击了传统的沙船业,但清政府在60年代初以前既不自己发展轮船业,又限制民间购买轮船,于是出现了大量买办与买办代商人购买或租雇洋船而又诡寄在洋商名下,或直接附股于外国航运公司的现象。1864年,为了改变华商诡寄洋商而官司不能过问这种漫无稽查,诚恐日久弊生的现象,清政府接受丁日昌准中国富绅收买轮船夹板,以裕财源而资调遣,但须由内地殷实华商出具连环保结,禀明地方官编立字号,一面由监督府县设法稽查,以期有利藓?[42]的建议。李鸿章称:我既不能禁华商之勿搭洋轮,又何必禁华商之自购轮船[43]。在李鸿章的倡议下,总理衙门照会英国公使,提出以后华商购买洋船,均应由官经理,不得任凭民间私相授受,但由于不符合外国资本的利益而遭到了拒绝。[44] 既允许华商购买轮船,又必须由官衙门进行统制,这是清政府的根本原则。1866年,在李鸿章的主持下,又搞出一个《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强调华商购买洋船后,不准复用外国旗号,华商买用洋船的一切事宜由总理衙门咨行南北通商大臣随时酎拟核定[45],但由于当时朝野争议颇大,未予颁布实施。1866年7月,福州船政局正式成立,但初期制造的不是商船,而是兵船,不能用于运输。此时,旧式沙船业已在洋轮的打击下气息奄奄。几经周折后,由李鸿章修订的《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终于在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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