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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刑手、刑足考——兼论历史上禁止自残的法律
  内容摘要:从汉唐到明清的历朝法律中可知,某些贫苦百姓往往自残肢体以“避事”,大量史实告诉我们,自残者所避之“事”就是官府的横征暴敛、严刑逼供及其他种种苛政,每当这些苛政超出百姓所能承受的极限,自残事件就会一次又一次地发生。就吴国而言,由于赋税徭役沉重,百姓流亡、弃婴乃至叛逃事件时有发生,考虑到三国之前和三国之后各个时代都有由于苛政导致百姓自残的史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吴简中的刑手、刑足是苛政所造成的恶果,是贫苦百姓为逃避苛政的自残行为。 关键词:苛政  自残  避事     走马楼吴简中有许多刑手、刑足的记录,目前关于这类记录的解释,主要有“肉刑说”和“作战致残说”两种观点。[1]二者都提出了一些论据来证成其说,但也都有纰漏。本文认为,走马楼吴简所见的刑手、刑足,既不是官府对罪人所施的肉刑,也不是作战致残的结果,而是贫苦百姓不堪忍受官府的残酷剥削压迫,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痛苦抉择——自残。 一、对肉刑说和作战致残说的评论 为了讨论方便,先将吴简中有关资料列举如下:[2] 1. 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薄,辄科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 2.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颐病,一人被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遂及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田,一人先出给县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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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时间:200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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