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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
  [摘  要]本文考察了三国时期孙吴的官田租佃制度,着重探讨了“二年常限田”的含义以及官田与私田的关系,并分析了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租税不同之原因。 [关键词]官田  租佃  常限田  余力田   1999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了《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1]。田家莂系当时吏、民租佃官田并缴纳租税、钱、布的记录,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孙吴的佃田制度。吴简整理者在该书的“解题”中对某些问题有所考述,高敏先生有多篇论文研究田家莂,2001年在“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吴荣曾、王子今等先生也对田家莂中所涉及的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见解。他们的研究与论辩,给笔者很大启发,本文拟就简牍所涉及的佃田制度做一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町与亩 根据券书,每家所承租的土地都按“町”(个别地方用“处”)划分。“町”的本义指田界或田间小路,如《说文·田部》:“町,田践处曰町。”也引申为由田界或田间小路分隔而成的一块块田地,如《文选》之汉张平子(衡)《西京赋》:“筱簜敷衍,编町成篁。”此外,“町”也用于表示土地面积,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疏:“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也。” 从吴简看,“町”的面积有很大差别,大的“佃田一町,凡卅三亩”(简4.647),“佃田一町,凡廿一亩”(简4.512),小的甚至不足一亩,如简5.1056“佃田八町,凡六亩”,简5.899“佃田十五町,凡五亩”。即使有些人租种的土地总面积很大,也仍然非常零碎,如简5.1074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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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时间:200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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