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目录 | |
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8页 |
一、问题由来 | 第8-9页 |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设立的必要性 | 第9-16页 |
(一)历史和现实的选择 | 第9页 |
(二)理论上的应然性——从法益保护角度分析 | 第9-11页 |
1.刑法法益概念的确定 | 第10页 |
2.我国对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10-11页 |
3.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侵犯的法益判断 | 第11页 |
(三)现行行政处罚无法有效规制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 第11-13页 |
1.现有行政法规的无序性 | 第12页 |
2.现有行政法规的滞后性 | 第12页 |
3.现有行政法规处罚的软弱性 | 第12-13页 |
(四)现行刑法难以合法有效规制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 第13-16页 |
1.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第13-14页 |
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第14页 |
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第14-15页 |
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 | 第15-16页 |
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进步意义与不足 | 第16-19页 |
(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进步意义 | 第16-17页 |
1.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实现 | 第16页 |
2.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性质得以准确定位 | 第16-17页 |
3.有利于有效规制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 第17页 |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不足 | 第17-19页 |
1.具体细节基本问题规定不明 | 第17-18页 |
2.第四款中行为主体容易造成扩大化 | 第18-19页 |
四、组织考试作弊犯罪问题解决路径 | 第19-28页 |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 第19-21页 |
1.现行法律规定表述之评述 | 第19-20页 |
2.“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的确定标准 | 第20-21页 |
3.完善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入罪范围 | 第21页 |
(二)组织作弊的含义 | 第21-25页 |
1.我国刑法关于“组织”的含义 | 第22-23页 |
2.准确理解“组织作弊”的内涵 | 第23-25页 |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 | 第25-26页 |
(四)与其他有关罪名的关系 | 第26-28页 |
1.组织考试作弊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关系 | 第26-27页 |
2.组织考试作弊罪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关系 | 第27-28页 |
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代替考试罪的不足与完善 | 第28-31页 |
(一)代替考试罪之评述 | 第28-29页 |
1.替考行为应当入刑 | 第28页 |
2.替考行为不必一律入罪 | 第28-29页 |
(二)代替考试罪之完善 | 第29-31页 |
六、结论 | 第31-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7页 |
致谢 | 第37-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