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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变化,坚持四原则,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网络安全设计论文]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在总结了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1991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制定的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严格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事故,必须把握新变化,坚持四个基本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上,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批复。
    
    上述规定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根本的不同。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有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由此看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是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安监部门)。
    
    适应这一变化,安监部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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