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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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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论文] (一)董事的意义董事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1、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在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为必设机关,而董事是它的成员。没有董事,就没有董事会。所以,董事是董事会的基础。2、董事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必设。在中国公司法中,虽然没有必设董事的字样,但它既为必设机关的成员,则当然属必设之列。另外,依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董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如不申报,公司就不能被核准登记,从而也不能公告成立。可见,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非设置董事不可。董事是否可单独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 (经营决策)机关?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依现行公司法,董事会作为一个组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 (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不能单独执行业务和作出经营意思决定。但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公120一一公指公司法),以下同)这表明董事长在特定情况下可单独执行任务。然而,授权是其关键,不被授权的董事是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的。所以,人们一般不将董事个人作为公司的业务机关。(二)董事的权利与义务1、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一定的权利、义务总是作为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这种法律关系一缔结,相应的权利义务就产生了。董事的权利、义务是作为何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虽然,董事的权利、义务涉及的面很广,既有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又有对股东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但从根本上说,董事的权利、义务是因它同公司的关系而引起的。这种关系建立的根据是公司法,但不限于公司法。换言之,它还可以根不违背公司法的公司章程建立。这些规定的核心,是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如前述,董事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关,但他们是公司法规定的必设的业务执行机关和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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