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论文]
经过市城管局、粮食局、体育局和公用事业局长达半年多的试点,长沙市人民政府率先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并将现任的市政府领导和下属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县(市)的80余名行政一把手,都列为“对行政问责对象”,从2003年8月15日起正式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
《暂行办法》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对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规定,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其他市政府领导根据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或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暂行办法》规定,一旦行政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其主管的部门出现失职,长沙市人民政府将依据事件产生后果的大小,对行政人员实施七种不同的行政问责,即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暂行办法》还规定: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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