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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应关注税收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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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评估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企业改组涉及资产转让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忽略有关国家税收事项,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也会造成资产评估基准日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不准确,或者导致转让后税务机关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前企业应交有关税金的查处将由谁负担而引起受让双方发生纠纷。现举例探讨如下: 一、对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照《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如:在资产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原材料中有属于非常损失100万元需要剔除,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100×17%),在评估调整时,应减少资产原材料100万元,应增加负债应交税金17万元,应减少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下同)117万元。如果只减少资产原材料100万元,减少净资产100万元,其评估结果,使基准日的净资产和负债就不准确。 二、对应付款项中有隐匿收入、平销返还资金,未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17%或13%)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全文未完,本文约2270个汉字,496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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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f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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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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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点击数为会员查看了全文的次数。 |
最后编辑:pj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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