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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水利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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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国有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厅为授权委派单位。厅成立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厅属事业单位会计机构主管人员的委派和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对省钱塘江管理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省水文勘测局、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含浙江水利水电学校)、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含浙江水电技校、省水利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总公司等单位委派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并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委派会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管理中心”尚未正式挂牌运行前,由厅财务审计处代理这项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要切实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依法组织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委派会计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委派会计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全文未完,本文约3176个汉字,1273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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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f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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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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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pj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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