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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准则之实务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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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是评估准则服务于市场的体现。 2004年评估行业协会重新分立之初,就提出为行业会员服务的宗旨,需解决的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评估发展之本—市场问题。怎样使评估专业服务成为市场的有效需求,同时在市场存在有效需求的前提下,评估行业如何提供合格的服务产品,这是一个双向的问题。本着这个宗旨,协会密切地关注评估市场的变化,及时地把规范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作为准则服务于市场的突破口。指导意见的出台,使得评估机构从事此项业务有章可循,也为资产管理公司阅读、理解、使用评估报告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指导意见》体现了评估准则规范行业市场的职能。 《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五条中规定“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一个新的市场领域的出现一定带来相关行业的竞争,评估行业本身存在着多种资格并存的局面,在指导意见未颁布之前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沌状态。在以往此类业务中,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在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价值发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可。因此在该指导意见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只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能够从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行业协会利用准则规范市场的积极态度。 应当说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自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之初,便已成为评估机构关注的重点。在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全文未完,本文约3099个汉字,460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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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f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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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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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pj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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