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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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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4日,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 以浙财会[2000]11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施,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发挥财务总监在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合法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政府财政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执行监管职务。被委派企业领导人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三条 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设置财务总监,其它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置财务总监。 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它国有性质的企业。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企业主管部门……<<<<<全文未完,本文约3550个汉字,1741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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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f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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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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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pj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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