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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期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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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4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第三号准则)以来,我国已有七年披露中期财务报告的实践。在此期间,虽然证监会对第三号准则多次修订,但一直以来都没有公开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确认、计量等问题进行说明。财政部于2001年11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中报准则)正好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该准则的发布也标志着我国中期财务报告披露规则的基本完善,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本文就基于新颁布的中报准则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中期财务报告的相关问题作一国际比较。 一、中期财务报告期间的比较 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关于中期财务报告期间的认定有三种观点,即半年期、季度、月。美国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通常与公司的季度报告合编,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公告季度报告。加拿大、巴西、法国等国也是按季度编报。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地区则选择按半年编报。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对以何种期间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未作强制规定,认为这应由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或会计准则制订部门做出规定,但该准则提出,鼓励股票公开发行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我国新的中报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中期财务报告是按半年还是按季度编报,而证监会第三号准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财务报告。但是证监会在新出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号》中已明确指出……<<<<<全文未完,本文约2396个汉字,216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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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f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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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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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pj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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