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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后股权分置时代下的转债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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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实践论文] [摘要]发行可转换债券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本文通过对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回顾,从融资角度提出后股权分置时代下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发展的若干建议与思考。[关键词] 股权分置 改革 可转换债券 融资如今,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工作正全面铺开。股改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股权分置问题如得到解决,将克服我国证券市场“同股不同权”的缺陷,为其发展输入新的活力。可以预见,股改也将对可转换债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本文通过对股改之前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转债)融资的回顾,提出在后股权分置时代下转债市场发展的若干建议与思考。一、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转债融资的回顾在我国发行转债(以下简称发债)最早的是非上市公司。1991年8月,琼能源首次用转债发行了新股。1992年11月,深宝安向国内公开发行了总额为5亿元的3年期A股转债,这是我国第一只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转债。之后由于“宝安转债”转股的失败,我国转债市场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同期我国的股票市场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直到1997年3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几家非上市公司先后发债,我国转债市场才重现生机。2000年,上海机场、鞍钢新轧两家上市公司先后发债13.5亿元、15亿元。截止2000年底,在深、沪两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转债品种共5只,加上在海外发行的转债,中国企业发转融资总额近100亿元。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在国内发债的很少,发行规模也较小,市场对转债的认识亦不足。此时的转债肩负了扶植国有企业脱困、成长的重任。2001年4月28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原则上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发债。该文件的颁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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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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