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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审验分离后如何开展消防审验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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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结合杭州消防支队在审验分离后建立完善“审验协调机制”的具体情况,就如何开展审验协调进行探讨,提出工作思路。 关键词 审验分离 审验协调机制 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1997年3月1日施行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实行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权和验收权的分离,对于建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消防监督机制,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更好地遏制火灾发生和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杭州消防支队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分离后加强审验协调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实践和探索,初步形成了“审验协调机制”,较好地解决了审验工作中的责任体系脱节问题。笔者就杭州消防支队开展和完善审验协调工作谈几点认识和理解,以供商榷。 1 施行审验分离制度的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消防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在消防监督机制和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上面临着许多挑战。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是消防监督的基础和源头,消防审验人员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服务和保障意识,在建筑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更好地履行职责,显得至关重要。1997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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