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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与消防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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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该法已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政府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同时,理所当然应当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切实依据《消防法》和《安全生产法》,抓好各项消防监督工作。 一、《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新的监督管理职能,弥补了消防法律体系的不足 1998年颁布施行的《消防法》对于规范消防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逐渐反映出许多不适应消防实际工作的方面,特别是一些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由于消防法规体系的不够完善,出现了许多困扰消防部门的难题,这些在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都给予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安全工作职责及法定义务。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员参与。《消防法》仅仅在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规定,并未对单位负责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给予规定。虽然在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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