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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公安部第64号令与消防法的冲突

        公安部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颁布的第64号令规定,“1994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现予以废止。”按照此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从此就不能够再按照公安部第18号令颁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了。现在我国不少地市的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评价都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搞了,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易燃易爆单位的监督检查少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许可证》也就没有必要再办理了,甚至有的把液化石油气、石油的违章(罐装)也不能查处了。通过对《消防法》的再学习,笔者认为,公安部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颁布的第64号令的规定是不对的,属于行政违法,其理由是: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而应当必须执行的消防安全规定主要依据是公安部第18号令颁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具体规定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要求,没有了执法依据和要求,就等于抽空、修改或否定了《消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使该条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而按法律规定公安部是无权修改《消防法》的,所以,公安部第64号令是无效的。尽管《消防法》的制定是由公安部具体承办的,但也没有任何权力去修改,要变更18号令也得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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