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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层建筑中的消防设计(24~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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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军事论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会遇到一种建筑,即一幢八层或九层民用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且不超过30米,1、2层(或1至3层、或2至3层)为商场、餐厅、办公场所等功能使用,三层(或四层)以上为单元式住宅楼或塔式住宅楼,而且住宅部分的楼梯与商业部分的楼梯单独设置。这种类型建筑现在越来越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适用范围,《建规》适用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由于上述建筑一、二楼(或一至三楼)为商业用途或其他用途的场所,则不适用《建规》(《建规》中无商住楼的定义)。由于高度超过24米,只能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中的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或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套用,因此设计应按《高规》中规定的二类高层商住楼或综合楼进行审核。但是如果按照《高规》要求,该商住楼或综合楼在消防方面的投资必定比《建规》所要求的大得多。下面我们就这种类型的建筑在消防设计上在审核时,如何做到既保障安全,又经济合理进行一下探讨。 我们以同样高度的一幢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九层单元式住宅楼(或塔式住宅)(适用于《建规》)和一幢九层商住楼(适用于《高规》)进行比较,可看出,适用规范不同,两者消防投资有较大不同。 (1)按《建规》第5.3.3条规定,九层的单元式住宅楼的楼梯只要通向屋顶,户门就可以不采用防火门;而上述九层商住楼的单元式住宅部分,按照《高规》第6.2.3条,开向楼梯间的户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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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f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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