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论文] 摘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以下简称/喷规)已于2001年4月5
日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在以消火栓系统为主逐步向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主的转化!过渡时期,“喷规”越发显示出它的重要性"但和一切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一分为二看“喷规”,“喷规”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表现在:强制性条文数量偏多;和现行相关规范相左;条文的难操作性以及条文表述尚不够严谨四个问题,就此进行详细阐述和探讨。
关键字: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1 关于强制性条文方面的问题 1.1 强制性条文数量偏多 “喷规”为强制性规范,2001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68号文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中,明确31011条等73条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喷规”条文总数145条,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占条文总数的50%,如果扣除第2章“术语和符号”的18条,“喷规”的实质性条文数为127条,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占57.5%,这个比例数是相当高的。必须指出,当年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初衷之一是减少强制性执行的条文数量,因为我国那时有强制性标准2700项,条文15万条。标准数量过多,是有标准而不依的原因之一。减少强制性执行的条文数量,有利于在工程中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因此,强制性条文数量偏多,不是合适的,更不是推荐的做法。 1.2 强制性条文规范用词不强制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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