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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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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工作实践,指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5.1.3条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应明确定义;建议第8.8.5条增加多层民用建筑内的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第8.6.2条室内临时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以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为分界点是否设置消防泵;并对附录一“商业服务网点”名词解析提出修改意见。 关键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讨论 1.《建规》与《汽车库防火规范》 《建规》(GBJ16—87)对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没有作出明确消防规定。《建规》第5.1.3条“建筑物的地下库、半地下库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简称《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1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中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地下契合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2000平方米。《汽车库防火规定》第5.1.2条“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即地下汽车库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达4000平方米,与《建规》规定相差8倍。《高规》(GB50045—95)中第4.1.8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根据厦门市的执行情况,地下停车库只需满足《汽车库防火规范》即可。因此,本人建议在《建规》全面修订时应增加一条:设在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汽车库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大呢感不受《建规》限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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