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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采暖专业论文] 摘要:2005年2月全国范围内掀起的“环保风暴”将公众的视线集中到了环境影响评价,该制度肇始于美国,其功能和作用早已为实践所证明。70年代后各国纷纷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国就是其中之一。尽管如此,由于在政治体制、经济水平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异,中美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出现很多不同。本文从现行中美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该程序差异的体现,分析差异的成因并就完善中国环评程序提出借鉴意见。
关键词:规划环评 建设项目环评 公众参与
一、中美环评程序概述
1969年美国历史性地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简称“EIA”制度或“环评”制度)引入《国家环境政策法》,并在随后的《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以下简称“CEQ条例”)中对该制度予以详细规定,这是世界上提出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先声,中国在1979年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2002年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使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和具体化。
纵观中国和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设计的目的、功能以及结果都很类似,惟独在由谁发起评价,如何进行评价,、哪些阶段参与评价等程序存在较大不同,而这些程序性规定正是该项制度的核心所在,也是立法的重点以及执法的内容,实际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涛曾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影响评价法>(草案)的说明》中已经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在性质上主要具有行政程序法的特征,是环境保护法和各项环境保护法所容纳不了的。”美国则是十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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