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交通论文
谈谈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安全法》第75、76条的两点思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该法的实施,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无疑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自该法实施以来,笔者根据自己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实践,认为该法第75、76条在民事诉讼的适用中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保险公司可否成为当然的诉讼主体该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支付责任和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的确定,为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为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者或其家属得到及时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当然也应列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既然明确了所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肇事机动车支付责任和赔偿责任,那么,在因肇事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就成为义务主体之一,因为从程序上看法条规定了……
<<<<<全文未完,本文约2934个汉字,203个数字符号>>>>>
已经是会员的请点这查看全文,点卡用户将从您的卡中扣除一点。
成为会员步骤如下:注册用户名银行汇款填汇款确认或者在线购卡,详情请看会员专区
 
站内资料搜索:请输入关键词:
投稿人:pjnj   时间:2006年2月4日
点   击:9  注:点击数为会员查看了全文的次数。 最后编辑:ff44
 
栏目导航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政治论文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生物论文
美术论文
历史论文
地理论文
自然论文
班主任
音乐论文
体育论文
劳技论文
农村教育
德育管理
计算机
素质教育
教育综合
写作指南
会计论文
法律论文
国际贸易
护理论文
保险论文
金融证券
经济管理
农村经济
医学论文
环保论文
建筑论文
审计论文
旅游论文
ERP论文
公安论文
林业论文
水利水电
园林论文
电力论文
财政税务
先进教育
社会实践
物业管理
电子商务
物流论文
计划总结
军事论文
毛泽东
交通论文
烟草论文
给水排水
消防论文
财务管理
会计内控
文学艺术
电气暧通
行政管理
管理学
工商管理
政治哲学
幼教论文
 
相关论文
谈谈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
浅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主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该
深入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撞了白撞”还是“机动车全赔”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中的
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也应到庭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侵权责任解读
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
对“奥拓与行人案”一审判决的不同
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如何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
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权衡——谈交通事
关于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