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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该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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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交通运输业也呈现蒸蒸日上的势头。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在逐年增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终局裁决者,担负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既要保护好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受害者及保险公司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到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废止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施行,都不同程度的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为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适时更新审判观念,并结合审判实践,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确定主体的一般原则。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确定责任主体,是处理的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责任主体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 同时,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1999〕454号关于《道路……<<<<<全文未完,本文约3551个汉字,456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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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pjn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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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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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f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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