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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也与日俱增,此类案件,一般标的较大,当事人矛盾激烈、诉讼周期长。实践中,对于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者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受理。笔者认为,实践中的做法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法律公正价值的实现,对于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应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依法受理。实践中的做法的法律根据是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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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pjnj   时间:200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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