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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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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 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废止。随着这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的出台,以往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不统一的问题得以解决。但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亦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及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贺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研,探讨新形势下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 2004 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上升幅度较大。2003年贺州市两级法院受理一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93件,2004年受理174件,上升了87.1%.而其中2004年5月至12月受理了139件,与2003年同期受理的62件相比上升了 124%. 造成此类案件剧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认可并鼓励了“私了”的做法,当事人选择不经过交管部门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增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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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pjn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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