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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权衡——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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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我国有关交通事故侵权法律法规的评析 有关交通事故损害侵权的法律目的及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选择,在三部重要的处理交通事故损害侵权的法律法规中有着分别的规定,这三部法律法规在时间上先后排列,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法学界、社会公众对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价值的认识的发展过程。这三部法律法规是:《民法通则》有关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全国人大1986年4月)、《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199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 (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与评析 1、立法目的:(该法第1条)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2、归责原则:(该法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赔偿额度:未作出特别规定,根据第119条条的规定,应属于全额赔偿。但尚存在争议。 4、评析:《民法通则》将保障私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作为自己的立法目的,这是符合大陆法系民法的权利本位这一基本理念的。就交通事故侵权关系来讲,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一方都是《民法通则》要保护的民事权利主体,因此都应……<<<<<全文未完,本文约6546个汉字,976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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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pjn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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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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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f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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