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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200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备受人们关注,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
保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保险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十分成熟,各项制度也是十分完备,而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各项制度建设还不完备,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不够重视,所以,在相应的法制建设中增加有关保险规范的制定尤其显得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就是体现了加强保险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该条规定有利于我国保险制度建设的完备。也有利于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 为了更好的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我们必须明确两个概念,一是责任保险的概念,一个是第三者的概念。只有弄清了以上两个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把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保险分为三种:一是车辆损失险,是以机动车自身为标的的保险。二是附加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种或几种附加的险种,如玻璃破碎险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责任险的一种,责任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其理赔主要以财产为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作为财产保险之一的责任保险,与社会生活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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