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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的名义——从一起普通案件谈起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桩交通事故案件。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更大的赔偿,笔者拟向深圳地区的法院起诉。刚好被告住所地在深圳,于是,笔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深圳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出人意料的是,该法院竟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文件,此类案件应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东莞长安,虽不是很远,但毕竟不便。为此,笔者与承办法官理论,称提起此诉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的规定,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有权在该法院起诉,该法院也应依法受理。承办法官是一位年龄与我相差无几的年轻人,他拿出所称的联合文件说,他们只按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处理,尽管他们也知道民诉法的规定。笔者了解他们的难处,但受人之托,仍想尽力说服他们,于是笔者告诉他,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省高院对他们只是业务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地方各级法院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一律无效。但承办法官听后说了这样一句话,让笔者良久无语:“别说省高院,就是市中院的指导意见,我们也要遵守。这就是中国特色。”
  是啊!中国特色。倘若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有此感悟,笔者倒真的习惯了。但这是在最应该体现法治意识的法院里,在这个本应该视法律如生命的机构里,这些本应该和我一样对法治精神满怀崇敬和神圣感情的年轻人,他们对法治意识的冷漠和麻木,让我深感悲哀。
  的确,中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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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pjnj   时间:200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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