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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军工企业补偿政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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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要积极向中央争取政策、资金等的大力扶持 1.在军品的开发上国家应加大资金、政策的投入。发展军品需要投入,而这种投入应该是国家行为。对于军品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应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或以国家投入为主,企业投入为辅,或以国家投入为辅,主要鼓励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军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但国家要给政策,靠具体的政策引导企业的行为,包括支持军品发展项目、军品的价格以及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军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使用方的合同预付款以及国家的政策性贷款三部分之和,应占军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绝大部分。在军工企业民品项目所需资金的审批落实上,应予以优先考虑和照顾。 四川应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企业资金紧张是当前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因素。从四川企业来讲,当前较为突出的是企业三线搬迁的借贷资金。(1)对“拨改贷”资金中的部分贷款改为国家投资,用以补充国拨流动资金。(2)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可视企业的情况,转换成企业的股权,由企业的债权人变成企业的股东,实行同股同利,按股分红。(3)对由于国家政策性原因形成的债务负担,国家应根据财力可能,采取诸如冲销债务、停息挂帐等各种方式适当地予以解脱,待企业休养生息后再作处理。(4)对亏损多年,资不抵债,确无新的经济增长点而又基本不承担军品生产任务的少数军工企业,应当积极申请破产。 2.应适当提高军品的利润率水平或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条件成熟时,应引入市场机制,依据供求关系决定军品的价格。从道理上讲,军品的价格也应遵循价值规律。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尚不宜实行合同双方议定价格的方法,应该由国…… <<<<<全文未完,本文约5048个汉字,122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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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g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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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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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hn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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