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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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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论文] 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给电子合同的做出明确定义,但网易和网民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电子合同。这一点是我们进行讨论的前提,也是网易扣取网民信息费的前提。基于以上前提,我想引入电子错误的法律概念,并对事件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展开讨论。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a)款规定:电子错误指如(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中的错误。这里的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台,而不是指电脑终端用户自己的信息处理系统。构成电子错误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 电子错误是由于系统本身的程序缺陷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我自己的亲身经历而言,我没有选择非常男女这个收费信息服务,但是系统认定我作出了这项选择,即便我立即取消了这项服务(前后间隔不超过30秒)。在我和系统之间,就产生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这种错误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统本身的程序设计。(为什么认定这是系统程序的原因而不是我的原因,下面论述。) 二、消费者出错的原因在于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设计上的两点要求: (一) 商家提供的程序必须包括消费者检测错误的合理方法。就我亲身经历而言,即便我由于错误选择了某收费项目,但程序应该提醒我,否则我无法知道我做了选择以及我的选择是否正确。说白了,网易应该在决定收取我的信息费之前,不管用什么方式一定要明确地告诉我,我选择了某项收费项目。而且,网易的通知不应是事先的通知,而是选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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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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