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成立起业主委员会,但为何不久就渐渐陷入举步维艰的局面,甚至矛盾问题更加突出?业委会运行难背后,折射出哪些现实的尴尬?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简基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等专家学者指出,导致业委会运行难的主要原因包括:业委会法律地位尴尬;决策难与执行难的尴尬;成员精力难以保证的尴尬;从深层次来看,还与我国长期缺乏社区自治的文化土壤有关。
没定性,法律地位有点尴尬
“小区业委会的法律地位比较尴尬,是导致其运行困难的重要原因。”简基松说: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刚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都未对业委会究竟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一旦小区业委会需要启动诉讼,特别是面临集体表决时,就非常困难,这也是许多律师普遍反映的问题。
不齐心,决策起来实在困难
小区业委会的很多决定,尤其是重大决定,都需要过半数或是超过2/3的业主来决定。“这一规定从理论上来说没问题,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很困难。”简基松说,很多业主认为事不关己,不到关键时刻不愿参与投票,所以召开业主大会也并不是件容易事,“再加上业主们不齐心,各有各的想法,一项决策要想过半数业主同意,可以说非常之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苏艳英对此也有同感。她认为,很多业委会成立的动因,往往是监督或对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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