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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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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有着深远的历史原因,其中有业主方面的原因,也有物业公司方面的原因。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业主方面的原因: 从建国以来,我国的城市住房基本上实行的是“福利住房”制度下“产权人管理”的管理体制。公房分两种,一种是“单位宿舍”,产权归单位所有,由单位自行管理,其管理费用由单位行政费和福利费承担;一种是“公共住房”,产权归地方政府所有,由地方政府房管部门代表地方政府管理,管理费由地方政府承担。私房,不论是自住房还是出租房,都由房产主自行管理。房屋租金实行全市统一标准,由房管部门根据“福利住房”的原则,制定单价和折算办法。但是,单位房屋的租金因为包括了“职工福利”的因素,往往低于房管局的标准;而私房在“文革”被没收经落实政策又返还的出租房,租金则是房管局房屋的三倍,住户只承担那份标准租金,其余的二倍租金由承租人单位从福利费中报销。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了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接着又实行了住房制度改革,这样,城市的住房就形成了三个档次:第一个档次是居住单位房屋的住户,一方面,房租实行的是“福利住房”再加上“职工福利”的双重福利的价格,另一方面,由于管房人本身也是住房人,大家有着共同的利益,所以,很多的服务项目都可以无偿提供,即使买房以后也不需要交其它费用;第二个档次是居住房管局房屋的住户,一方面是只享受“福利住房”而少享受“职工福利”,所以房租稍高于单位房屋,另一方面是在买房以后有的费用不能报销,还需要自己承担;第三个档次是居住商品房的住户,因为他们都是无权或无机会享受“福利住房”……<<<<<全文未完,本文约2695个汉字,134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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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6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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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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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hg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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