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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和财政收入划分的国际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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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管理和财政划分大体上有三种基本模式①以独立法人为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征管;②以总公司为纳税单位,实行合并纳税,由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③介于前两者之间,即部分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纳税,部分分支机构合并纳税。 纵观世界各国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管理及其财政划分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1.管理模式及其财政划分与其国家政治体制和财政体制相适应
一般说来,联邦制国家分权比较彻底,各级政府依法拥有税收立法权。如美国,与其分权自治的事权分配体制相对应,美国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税源。由于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开征公司所得税,所以,美国公司所得税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同源共享,按属地原则由相应的税务机关分别征管的格局,即三级政府都对同一税源实施课税,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各自政府制定的税法独立征管,其收入也相应地归属于同级政府,其财政收入的划分实际上是按税率进行分享。美国对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财政划分主要是通过划分应税所得额来划分最终收入,对于跨州经营的企业应税所得的划分主要根据各州相关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最常见的是“资产、工薪和销售额三因素结合法”,其计算公式为:
本州划分的公司所得=公司总所得×(本州资产总比例+工资额比重+销售额比重)÷3
与美国不同,集权制国家的税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和由中央政府控制的税收征收机关,地方的税权受制于中央,其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并由中央税务机构统一征管,其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管理…… <<<<<全文未完,本文约6024个汉字,109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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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m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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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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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h66y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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