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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产重组中的涉税问题及税收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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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和改变,对实物资本、无形资本等资本的重新组合。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资产重组已经成为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转型进入新兴行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的首选方式之一。近几年,相关税收政策的颁布,在支持与鼓励企业资产重组方面已经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随着资产重组的不断深化、形式不断增多,税收政策也出现了一些顾及不到的问题,必须进行政策规定上的补充与调整,以便及时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支持企业的资产重组,促进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一、在部分整体资产的剥离重组上存在税收政策空白点,应通过制定新的优惠政策进行弥补 按照增值税征收规定,企业破产、合并、歇业、转让等重组过程中,将原材料、产成品的存货转移给兼并方的,征收增值税,其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尚有余额的,可并入兼并方在以后的销项中予以抵扣;经清查和评估后,企业存货发生评估减值的,就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从而发生增值税的缴纳。如果严格按照上述税收政策执行,企业转制重组势必会陷入不堪负担的境地。为了推动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出台了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国有资产流动、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凡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从目前国税直属分局管户所涉及的资产重组类型看,主要以“企业收缩”方式为主,即把企业拥有的一部分资产,包括子公司、内部某一部门或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转移分立到公司之外,从而缩小公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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