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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认识的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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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减”)。这一政策是目前纳税人受益最广泛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它政策性比较强,致使许多税务执法人员和纳税人在这一政策的具体认识和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外资企业才能享受二免三减 由于这一政策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而对于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并没有规定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从全国来说,只有外资企业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但在深圳经济特区,运用国家给予的特殊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在1988年就明确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说在特区内,不论内资还是外资,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点上,内外资的待遇是同等的,体现着:“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这也为今后税制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积累了经验。 误区二:生产性企业才能享受二免三减 生产性企业固然是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绝大多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杠杆的效用可能越来越多地被政府采用,为了更好地发挥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机制,合理调节产业结构,完善国家的……<<<<<全文未完,本文约3213个汉字,452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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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d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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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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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fvre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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