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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开发房产出租业务的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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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会计上认为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符合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税法则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下面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为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6月30日,将一栋刚刚开发完工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2年,租金总额240000元。该房产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市场价格为1000000元。租赁到期后,甲公司将该房产出售给丙公司,售价1100000元。假定甲公司按20年摊销该房屋的成本,不考虑残值,于每年末确认租赁收入并摊销相关费用,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2004年6月,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借: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确认房产租赁收入60000元(240000÷24个月×6个月):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60000  …… <<<<<全文未完,本文约1287个汉字,1735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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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m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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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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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h66y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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