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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县级以下森林公安行政执法都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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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的执法工作重在基层各科、所、队,因此,科、所、队的执法监督工作尤为重要。2005年10月18日,西安市森林公安局对全市的森林公安法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评。通过考评,整体情况明显好于往年,但又表现出一个明显特征:全市森林公安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的质量均不如自己办理的刑事、治安案件。原因很简单,森林公安机关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和法制把关机构。本文试从现有制度下如何更好发挥森林公安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服务于森林公安法制化建设的角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现有执法监督体系及其缺陷 (一)现有执法监督体系:可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种。内部监督现有《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行政复议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监督规定。外部监督包括法律的监督,有《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监督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等,外部监督还包括社会监督,有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监督。 (二)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不足之处 在监督体系中,外部监督与其他部门类似,但因森林公安机关是一支“鲜为人知”的队伍,处于末梢神经位置,一般的外部监督很难真正起效。 从内部监督体系来看,就林业行政执法而言,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大部分缺乏专门法制机构。以西安市为例,仅户县一家在林业局成立法制办,由森林公安分局教导员任法制办主任外,其他区县均无这种专门机构,而是将这种机构分散于各科室中。这就使得全县对外统一做出林政处罚时无法统一对案件进行编号,统一审核把关等问题,同时存在林政执法与森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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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xinghu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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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袁辽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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