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公有制林业对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非公有制林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与其发展不相适应的机制、政策和法律问题,导致了石光银现象的发生。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探讨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中涉及的所有权、财产权等相关权利的行使方式、保障措施以及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等。 关键词:石光银现象 非公有制林业 产权 法经济学 一、石光银现象的思考 目前,我国每年木材消费总量达1.7亿立方米,而国内仅能提供1.2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据预测,3年后,我国木材供需缺口将达6000-7000万立方米,而在2015年,这一数字将达到1.4-1.5亿立方米。植树造林利国利民,但是单靠国家的资金投入是远远不够的,保护环境,发展林业也必须走群众路线,鼓励公众参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2001年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口号,非公有制林业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我们必须看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先看一下“石光银现象”。 2002年8月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了《石光银的选择》节目,今年60岁的石光银,陕西定边县人,1984年成立治沙公司,营造了60000多亩林子,林木经济价值高达3000多万元,因为他造的大多是生态林,一棵也不许砍,直到今天,石光银不仅没有拿到一分钱,反而欠银行几百万元贷款。人们常说林子是绿色银行,造林是往绿色银行里存钱,石光银往绿色银行里存了上千万元,按一般经济学常识,石光银应该取得一定的利息,即收益,可悲的是石光银不仅没有取得利息,反而连本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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